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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设计公司不懂这个要吃亏:与秦老板漫谈员工创作的功过是非

2016-06-15  7052

精明的小秦老板,这次被害惨了

上次,设计师老宋的烦恼,刚刚解开,这次,开设计公司的小秦老板,着实被气翻了。

小秦,在我朋友圈了,是出了名的精明和大胆,小小年纪,从一个人干起,现在有了自己的设计公司,员工不多也不少,几个年轻小伙子,加上两个美女,一共十几条枪,干的是风生水起。

上个月,小秦不知道那个脑电波断了点,一句话不顺,把一个老设计师惹毛了,这个人非要离职,并且在离职前,狠狠的甩了一句话给小秦说,他在公司设计的作品,都属于职务作品,他都有署名作者的权利,他有权利获得奖励,并且,作品完成2年后,他可以许可其他单位和组织使用该作品。这下,把小秦噎了个半死。对此,小秦,半信半疑,不过,凭着他在江湖上混饭吃的职业敏感,他知道这事不可大意。

于是,小秦,一个电话说,他遇到事了,速来灭火,把我给招了过去。

接到电话,我还以为小秦被人砍了,就停下手头所有事情,立即打车赶了过去。没想到,到他公司,他却波澜不惊的喝着茶、抽着烟,电话打进来、拨过去。我坐等了半个小时,他死活还是不说正题。我知道他“吊足别人胃口”的老毛病又犯了。这不,我刚刚轻轻说了句“秦总,我们律师是按时间计费的哦,现在半个小时过去了,加上刚才1个多小时的路途时间对折计算,一共是~”,还没等我说完,小秦立马一口气,说完了怎么回事。

原来是这样的,此处省略N多字,详见上述第三段话题。

等小秦说完,我落座为安,非常镇定的,弹了弹身上的灰尘,扶了扶鼻上的眼镜,然后,胸有成竹的说,“给我拿杯茶来喝,让我慢慢讲,细细说,给你支上一招。”

法律解释+支招

一、就这件事,小秦是老板,老设计师是员工,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、司法解释的规定:

对于老设计师在小秦公司创作的作品,其种类、著作权归属,有如下三种情形:

1、属于单位作品,单位是作者,著作权及其权益全部归单位所有、行使,但是,前提是,该作品须由单位主持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。

2、一般职务作品,为完成单位任务、履行工作职责,所创作的作品,该作品的创作者、设计师是作者,除了构成特殊职务作品之外,著作权及其权益归该作者享有。但是,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,并且在作品完成两年之内,未经单位同意的,作者不能许可任何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。

3、特殊职务作品,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,例如资金、设备、资料等,进行创作,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,例如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计算机软件等,该作品的创作者、设计师、工程师是作者,但是,作者仅在作品上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的权利,除此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及其权益全部归单位所有、行使。

二、对于老设计师甩出的话,其本身不假,但是,只是说对了一部分,剩余部分,对单位有利,小秦可以见招拆招,具体来说:

1、老设计师创作的作品,并非全部都是一般职务作品,我们要具体作品具体分析,构成单位作品、特殊职务作品的,按照上述规定办理,其实,一般情况下,很多作品都是单位作品或是特殊职务作品,这下,三下五除二,就灭了设计师大半个威风。

2、即使是一般职务作品,若老设计师许可第三方使用的,也得给单位分享其所得的收益。

3、根据法律规定,若小秦、设计公司与老设计师另有“合同约定”的,则照其约定处理。

亡羊补牢,尤为不晚,小秦老板的“拿手好戏”

我刚说完,小秦“眼珠子一转”,来了灵感,悄悄把我拉过来,跟我交头接耳一番说,“有了,你现在就代表我去找老设计师,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告诉他不要乱来,然后,让他和公司签个协议,这事搞定,你再起草个合同范本、规章制度,我交人事在全公司签约、实施”。我一看,我的业务来了,马上说“可以”,但是,还没等我把话说完,告诉小秦怎么收费,小秦突然大手一挥,叫来公司人事,直接把事情给安排了下去。这下,小秦把我给噎了个半死。正在我左右为难的时候,小秦突然会意一笑,坏坏的给我说,“老王,你直接去干,起草个《常年法律顾问合同》,我单位聘请你做顾问,多少钱,你报给我,我让财务付款。隔行如隔山,法律我不懂,隔山打牛的事,你去办,我只懂洗脚,现在我就请你去洗脚,洗脚的好处是~”。

呵呵,这不,小秦给我讲了一路洗脚的好处。

最后一句,设计公司的老板们,咱们一起和小秦洗脚去。

作者:

北京老王,王继丰,律师、工程师、合伙人,祖籍河北邯郸,曾就读于(湖北)武汉大学法学院、(北京)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,工作、游历遍及四川绵阳、成都,广东广州、顺德、深圳等各个城市,最后叶落归根到北京。

19年法律工作经验,15年律师生涯,律师一枚。

一路风尘仆仆,依旧恋恋风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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